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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民事调解书的违约责任问题

来源:新沂交通事故肇事律师   网址:http://xxjt.viplaw.cn/   时间:2015-01-27 14: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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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民事调解书是一种民事诉讼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处分自身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属于合同的一种。在本文中,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基本案情介绍

  为创建法制化社会,把小额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近年来上海各地相继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积极调处化解纠纷。若纠纷双方一旦在该调解委员会达成了调解,该调解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日前,上海静安区法院对一起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方受伤而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再反悔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杨先生支付受害者彭先生各类赔偿款9476元。

  2012年5月29日20时30分许,50岁的杨川驾驶一辆江苏牌照的小客车,由本市镇宁路驶入长乐路时,与彭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彭伟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彭伟治愈后,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彭伟“腰2左侧横突骨折。”该起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双方达成:由杨川赔偿彭伟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及车损费等各类费用共计9476元,应于2012年11月30日前付清。交警部门也向杨川开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但杨川并未按约支付上述赔偿款。2013年初,彭伟起诉至法院称双方就赔偿事宜,已于2012年11月1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现杨川逾期不履行给付赔偿款,请求法院依照上述协议书,判令杨川予以支付。

  法庭上,杨川辩称虽然《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他本人签名,但认为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未能真实反映事故客观情况,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有异议;《人民调解协议书》确认的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计算有误,现不同意上述赔偿金额。日前,法院作出判决,杨川败诉。

二、法理分析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该案的杨川对交警部门就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未提出异议,自愿同意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与彭伟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签字,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按照该调解协议约定,杨川未按协议赔付实属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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