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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酒后驾车 【刑法交通肇事罪】试论中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交通运输事业飞速发展,汽车在国民生活中不断深入普及,与此同时,全国交通肇事案件不断发生,交通肇事犯罪业已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刑法理论界对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此条规定的质疑,自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颁布时就已产生。当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后,对文通肇事罪的讨论和非议始而日渐高涨。因而对交通肇事问题的预防与处理,是解决社会生活实际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如何对交通肇事罪进行认定与处罚,则成为解决司法实践方面的一个重要课题。相关的法律条文与解司释解也存在着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以交通肇事罪本质特征的认定为出发点,通过对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存在的几点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有关案例,展开对交通肇事罪相关热点问题的探讨,然后综合以上诸多方面进行整理归纳,针对如何完善交通肇事罪法律规范提出了几点构想。本篇论文所言,虽非空前之创见,亦实为笔者对“如何理解和认定交通肇事罪,以及如何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一问题的一点点思考与心得,归纳于此,以期对相关司法实践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交通肇事 过失 无能力赔偿 因逃逸致人死亡 共同犯罪

    1 绪 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迅猛发展,汽车早已成为国民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随着汽车的深入普及,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及其带来的人身、经济、财产损失也不断增加,交通安全问题亦随之日益严峻。

    据有关方面统计: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

    以上数据说明,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日益发达、车辆增多,公路里程加长,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接连不断的上升,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它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且业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

    刑法理论界对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此条规定的质疑,自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颁布时就已产生。当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后,对文通肇事罪的讨论和非议始而日渐高涨。道路交通与生活中的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因而对交通肇事问题的预防与处理,是解决社会生活实际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如何对交通肇事罪进行认定与处罚,则成为解决司法实践方面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论文针对关于交通肇事罪本质特征的认定以及相关热点问题的探讨,提出了个人观点,即:无能力赔偿数额不应作为定罪标准、对解释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不同看法以及关于交通肇事罪共犯定性的疑问。并根据以上诸方面的讨论,笔者就完善交通肇事罪法律规范的问题提出了几点构想,希望能为有关司法实践提供一点参考。

    2 交通肇事罪本质特征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1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2.1.1 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这里的“交通运输”是指除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即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交通运输。因此,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对航空人员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职工在铁路运营中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应按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条款定罪处罚。

    2.1.2 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例如司机酒后驾车、超速超载行车、强行超车、疲劳驾驶等。它的表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缺一不可的部分:

    (1)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

    (2)必须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肇事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使是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规定,包括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如《机动车管理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城市交通规则》等。

    (3)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在遭受损失的严重后果。这就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肇事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是没有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 ,就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4)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这种因果关系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1.3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所谓交通运输人员,是指具体从事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业务,同保障交通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具体操纵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员、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调度员、领航员、船长、机长)和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但是,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因此,我们认为,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中构成本罪的,无论是否交通运输人员,只要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的,均可构成本罪。区别交通运输人员与非交通运输人员在特定的领域内是有一定的意义的。具体地说,一般主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事故,应当以本罪论处;而属于航空人员和铁路职工的交通运输人员在违反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时,只能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2.1.4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状态而言,至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2.2 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把握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要看行为人有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以及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其二,是要看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发生的事故有无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这种危害结果必须是由行为人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同时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四点:(1)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但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成立本罪。(2)因果关系。虽然发生了严重后果,但如果严重后果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本罪。(3)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行为人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也不能认定本罪。(4)行为人在事故中应当负一定责任。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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